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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文某甲于2018年4月29日18时多参加结婚酒宴时饮了洋酒,酒宴结束后到其大姐家坐,然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谢某甲、谢某乙到吴某某饮茶,约20时多又驾车谢某甲、谢某乙回**,20时46分,当车行驶至吴川市**镇**村路段时,与对向文某乙驾驶的粤GN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文某乙、文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文某甲于2019年6月24日主动到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广东某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文某甲、文某乙的血样作乙醇浓度定量分析,于2018年5月4日出具某某司鉴所[2018]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文某乙血样中未检验出乙醇;出具某某司鉴所[2018]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文某甲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60.85mg/100ml。

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文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文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文某乙、麦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受伤,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杨志开

2019年8月2

附:

1.被告人文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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