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文*义,男性,1972年4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2041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洪洞县***家属院,工作单位洪洞县****事务中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晚上23时左右,被告人文*义无证、醉酒驾驶无牌雅马哈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洪洞城内朝阳东街迎宾澡堂附近,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抓获,随后执勤民警将文*义带到洪洞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临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文*义送检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49.84mg/100ml(乙醇/血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黎萍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文*义现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住洪洞县***家属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电子卷宗光盘1张
6.抓获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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