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3时35分,被告人文某某酒后驾驶粤S1R****小型轿车途径本市东坑镇骏达中路香顺农家菜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44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汽车等物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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