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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1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户籍**北京市东城区**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文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H****5),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桥南侧由北向南辅路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文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乐奇

检察官助理:陈沫江

2020年5月21日

附注:

1. 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预审卷宗五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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