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城口县人,住重庆市城口县**街道**路**号**幢**(户籍地重庆市城口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5日18时许,文某甲和文某乙、李某某在文某甲位于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太和一路的家中吃饭,期间文某甲饮酒。12月25日21时许,文某甲邀请胡某某一起去油沟坊耍。之后文某甲就驾驶胡某某的车牌为渝AQ****的红旗牌小轿车并搭载胡某某,从城口县复兴街道陀溪河廉租房出发,途径桃树坝,在城口县复兴街道观音堂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有酒驾嫌疑,民警当场对文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14mg/100ml,后民警将文某甲带至城口县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液提取,共抽取A、B两管血。2020年12月22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某甲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证实公安机关办案手续齐备,侦查程序合法;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文某甲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胡某某、文某乙、李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酒精检测单及检测视频截图、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视频截图,证实文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载人被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后到城口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血样提取程序合法;
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文某甲驾驶的车辆系胡某某所有,文某甲有机动车驾驶证C1证;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实文某甲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文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文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载人,应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春平
检察官助理 杨通越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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