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8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22时42分许,被告人文某某酒后驾驶粤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径惠大高速辅道**段与**道交汇处时,与被害人贾某某驾驶的粤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到场处理,经检验文某某血液样本乙醇成分含量为137.1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微
检察官助理 曾天丽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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