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他人行至成都市温江区赞元街3号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前方停驶等待放行信号的被害人干某某驾驶的川A*****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文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干某某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文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4.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赔偿被害人车辆维修费人民币6000余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王磊
检察官助理:肖晶晶
(院印)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1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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