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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1902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镇**村**号,住址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村**组**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文某甲酒后驾驶桂C86****号小型轿车,从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村出发,沿萧山区三益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三益线14.2KM新街街道沪昆高速下方路段时,与由孙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浙A2****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在查处事故时将被告人文某甲依法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文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文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3mg/100ml。

被告人文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车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文某乙、刘某某等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现场照片及说明;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玲娣 

                       二O二O年十月二十六

附:1.被告人文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162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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