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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9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永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4年4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永德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8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9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永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9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永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文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云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羊勐线由永德县德党镇方向驶往永德县永康镇方向,21时55分,当车辆行驶至羊勐线169km+900m处时,车辆驶离路面撞到路边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提示牌, 造成文某某轻微受伤及云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提示牌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文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案提取的血液等物证照片;

2、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3、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因无证驾驶被罚款的500元,建议折抵该罚金的相应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勇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3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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