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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91********,土家族,湖南省临澧县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10月29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镇**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G319线桥下路段时,与道路中间护栏相撞,后被交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2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委托医护人员对其抽血送检,经检验,被告人文某某送检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5毫克/100毫升。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抽血人家属通知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测结果告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酒精测试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接受呼气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文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英

2021年1月26日

附: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060****)

2.移送案卷二册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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