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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6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临泽**有限公司打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镇**村**社**号,住甘肃省临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上午11时,被告人文某某(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5月27日因饮酒驾驶被临泽县公安局暂扣后未领取)酒后驾驶无号牌“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登记于豆**名下隆鑫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甘G7****号牌), 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泽县平川镇至黄一通村公路五里墩六社路段时与曹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蓝绿色“黄河”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文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临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经提取被告人文某某血样并委托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其血样内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系醉酒。临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文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文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行政处罚。

上述犯罪事实由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照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协议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曹某某、贾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根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会明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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