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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宣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四川省宣汉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霞楼村小学附近行驶至涵江区梧塘镇后东坡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文某某被提取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89.4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

2.被告人文某某供述和辩解;

3.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意见书;

4.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容容

检察官助理:蒋伟军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031****。

2.移送卷宗壹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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