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文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xxxxxxxxxx,布依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住贵州省都匀市红叶小区D区xx栋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都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00时18分许,被告人文某某驾驶贵JL55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都匀市西山大道与毛尖大道交叉路口50米时发生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样,送至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mg/100ml;经认定文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文某某已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人员核查情况、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相关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及凭证、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资质复印件、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复印件、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听取被害人意见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李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文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3.在被害人报警后一直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驾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建议判处文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蕾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18547xxxx
2.本案系单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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