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渝黔检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87********,苗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酒店股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乡**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街**居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文某某驾驶其贵士小型普通客车,从黔江区舟白街道同乐游泳馆出发,到达磐石小区二期门口附近的“付二娃的店”与冉某某一同吃烧烤,其间,文某某饮有五瓶左右的国宾啤酒和1两左右的酱香型白酒。7月25日凌晨2点多,文某某驾车从黔江城区舟白街道银座广场附近出发,往同乐游泳馆方向行驶。当日2时49分许,该车行驶至黔江区武陵大道黔江区同乐游泳馆附近路段,因车辆逆向行驶,被正在出警的民警查获。民警发现文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当日3时7分许,办案民警将文某某带至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八楼内一科护士站,由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并当场用抗凝管封存备检。
2020年8月3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3.证人冉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文某某酒后驾车且逆向行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 会 玲
检察官助理 向 洪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6445****
2.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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