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193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南昌市红谷滩区**大道**小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1点50分许,被告人文某某饮酒后驾驶赣M****1白色东风日产小车行驶至南昌市绿茵路金融大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文某某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后被告人文某某被交警带至江西中寰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被告人文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3.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阮某某的证言;
2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
3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指认照片、行车轨迹、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4查获现场视频;
5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新文
检察官助理:王峰松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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