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2015年12月23日,因无证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4月28日犯诈骗罪被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20年11月27日被解回羁押于蓬安看守所。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3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文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川R3A10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部县南隆镇幸福路254号路段时,被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设卡整治酒驾时现场挡获,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提取其体内血液。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处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正文

检察官助理:罗圣理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蓬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