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阳信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县***镇**村124号。因危险驾驶嫌疑,2019年12月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文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广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宇集团北门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子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一个月拘役,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文慧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市**县***镇**村124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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