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6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平利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07月22日,被告人文某某酒后驾驶陕G*****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平利县**镇**村驶往平利县**镇**村方向,18时40分,当车辆行驶至平利县**镇**路6KM处,未确保行车安全与相对方向陈某某驾驶的陕G***号小型轿车(载乘陈某某)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处理民警勘察事故现场对文某某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后将其带至平利县**镇卫生院抽取血样,并将抽取的血样指派专人送至陕西省安康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血醇浓度为94.5mg/100ml。经平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文某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文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焕
2018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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