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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文某某,曾用名文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8********,土家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成都市郫都区****小区**号,2009年3月30日被告人文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年12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4时38分,被告人文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红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大道**段与**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民警挡下检查,经抽血检查,被告人文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13.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被告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挡获时,其机动车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416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9938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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