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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4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号,工作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2时27分许,被告人文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J5****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瑞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暂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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