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由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桃江县**乡自己家里吃饭时饮用了酒。当日16时许,被告人文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湘H*****小型面包车从其家中出发前往桃江县桃花江镇,行驶至桃花江镇桃花路段时,被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查获。民警对被告人文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文某某带至桃江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文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到案情况等书证;2.血液中乙醇成分检验报告;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制度,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红美

检察官助理:刘婷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3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