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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文某某酒后驾驶甘**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兰渝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61km+46m处时,与相向行驶的由柏**驾驶的甘**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一起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文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9.84mg/100ml。本次事故中文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柏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杨志青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证据目录一份,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承诺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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