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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蒙古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2********,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朝鲁吐镇**嘎查**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9时20分许,文某某酒后驾驶本田牌小型轿车(蒙G*****),沿科左后旗两家子嘎查至468县道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乌那嘎嘎查附近时,被科左后旗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7月12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文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查获记录、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单、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附采血图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证人都某某证言;

3.被告人文某某供述;

4.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1543号);

5.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海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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