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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合同诈骗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号,2011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13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大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大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文某某与朱某某(在逃)共谋后,谎称有大邑县农网改造电表安装工程,将被害人阿某某骗至大邑县,在骗得阿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文某某使用“杨小龙”的虚假身份与阿某某签订了一份名为《四川省为农网改造电表安装户型整改》的合同,并以收取工程管理费为由,诈骗阿某某现金3万元后二人分赃。

2、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文某某窜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西门车站附近,虚构“杨小龙”的身份,谎称有眉山市农网改造电表安装工程,与被害人吉某某签订了一份名为《四川省为农网改造电表安装户型整改》的合同,并以收取工程管理费为由,诈骗吉某某现金2万元。破案后从文某某处扣押现金5000元退还吉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春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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