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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在本市无固定住址。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20日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3年5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开始,被告人文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多个通讯市场,采取先拿货后付款的方式,收取被害人给付的总价值人民币857084元的货物后拒不付款。直至当年3月21日,其关掉联系方式后逃匿。具体涉案如下:

l、2019年3月l3日至l5日,被告人文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市场*甲档口,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郑某某分3次购得总货值人民币216410元的液晶总成,后关掉联系方式逃匿。归案后,通过家属已退还价值约人民币129000元的货物及现金人民币6万元;

2、2019年3月8日至18日,被告人文某某在本市福田区**院**办公室,以同样的方式,向被害人林某某分8次购得总货值人民币l55900元的液晶总成,后关掉联系方式逃匿。归案后,通过家属已退还价值约人民币107320元的货物及现金人民币3万元;

3、2019年3月12日至14日,被告人文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市场*乙档口,以同样的方式,向被害人王某某分3次购得总货值人民币128640元的液晶总成,后关掉联系方式逃匿。归案后,通过家属已退还价值约人民币85760元的货物及现金人民币3万元;

4、2019年2月28日至3月13日,被告人文某某在本市福田区**院门口,以同样的方式,向被害人罗某某分10次购得总货值人民币356134元的液晶总成,后关掉联系方式逃匿。归案后,通过家属已退还现金人民币12万元。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文某某被连州市凤头岭公安检查站查缉人员抓获并移交连州市公安局星子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文某某的身份材料,查缉经过,释放证明书,涉案银行交易流水,涉案通话记录,情况说明,退货单据及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某、谷某某(另案处理)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退货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且到案后能够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俊川

2020年2月20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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