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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妨害公务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1031964********,汉族,高中,**,四川省**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单元**号, 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醉酒后在本市青羊区****小区门口“**”超市购买香烟时,因价格与店主阳某某发生争执并报警。后民警陈某某和协警兰某某驾驶警车到达现场并欲将文某某带回派出所处置。期间,文某某不断辱骂民警并用脚踢打民警陈某某头部。后民警郭某某与协警余某某到达现场增援并口头传唤文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将文某某带上警车,但文某某仍不断挣扎并用脚踢打民警郭某某腿部。同日,民警传唤文某某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冬

2020年4月20日

附:

1、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函壹份;

2、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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