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672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文某某在**区火车站附近**招待所开了一间**房,并在房间内容留许某某、李某某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文某某在**区火车站附近**招待所开了一间**房,并在房间内容留许某某、李某某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2019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文某某在**区火车站附近**招待所开了一间**房,并在房间内容留许某某、李某某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证人许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文某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思圆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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