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遂宁市射洪市太和镇武安**号,住本市城区**小区**单元**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16日被射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文某某系吸毒人员。
2020年10月5日、9日、15日,被告人文某某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在自己位于本市城区**小区**单元**楼**号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10月15日晚,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文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两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三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鹏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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