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文某甲,绰号文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87********,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街**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文某甲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洪某某、莫某某在其贵HJ****雪佛兰车内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文某甲驾驶贵HJ****雪佛兰轿车在凯里购得毒品冰毒后,在凯里东站附近容留吸毒人员莫某某、洪某某在车内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文某甲驾驶贵HJ****雪佛兰轿车在凯里购得毒品冰毒后,在凯里东站附近先容留吸毒人员莫某某在车内吸食毒品冰毒,当天返回雷山后又在雷山县殡仪馆附近容留莫某某、洪某某在车内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文某甲驾驶贵HJ****雪佛兰轿车在凯里购得毒品冰毒后,在凯里东站附近容留吸毒人员莫某某、洪某某在车内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抓获经过、证人洪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4.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在强戒期间主动交代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漆泽成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988530****;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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