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文某某,绰号“猴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文某某在桃江县***镇***村家中二楼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封某某、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三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文某某在其家中二楼客厅内,容留夏某某、封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2、2018年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文某某在其家中二楼客厅内,容留付某某、夏某某、封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3、2018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文某某在其家中二楼客厅内,容留夏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石牛江派出所民警从益阳市长春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封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文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历程
检察官助理:胡悠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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