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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文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8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村**号,现住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栋**楼**号。无前科。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郭曦、黄婉容,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7时许,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发现被告人文某某经营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室有疑似赌博行为,遂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查处。经查获,现场共有8台可以正常使用的“百家乐”电游赌博机,2台用于上分的主机,现场抓获成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多名参赌人员以及赌场的收银上分人员薛某某和望风看门人员沈某某。经查实,被告人文某某从2019年5月底至同年8月13日经营该赌场期间,赌资数额累计226530元,违法所得累计65318元。

另查明: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扣押被告人文某某持有的电游机10个(2个主机,8个玩机),游戏机主机1个,黑色电脑显示器1个,监控探头3个,监控录像主机3个。被告人文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薛某某、沈某某、贺某某、成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文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至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湘建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_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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