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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文某甲,曾用名文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于2020年1月1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丙(已判刑)预谋去偷狗。2018年12月6日上午5时许,两人驾驶摩托车从位于平南县官成镇的二人家中出发,上午7时许到达平武二级公路思界乡思界村守塘路口,两人在路口附近发现一只黄狗,文某丙用弓弩射击狗只后想偷狗时被过往群众黄千兆发现,黄千兆即开车邀请思界村群众陈志付、陈明贵一起前往制止犯罪嫌疑人偷狗行为。在平武二级公路思界村守塘路口,当群众陈志付上前制止偷狗时,文某丙即用手中的弓弩对着陈志付,并用语言“敢动我就射死你”对陈志付进行恐吓威胁,然后就坐着文某甲开来的摩托车离开了现场。被告人文某甲开摩托车搭文某丙离开现场约20米后又开车回来,文某丙下车拿弓弩将群众黄千兆开来的小车驾驶室车窗玻璃打烂后才和文某甲再次离开现场。事后黄千兆前往平南县金恒盛汽修厂更换车窗玻璃用了88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类弓弩(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陈志付等人的证人证言;5.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讯问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后为阻止群众抓捕当场以暴力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伟健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文某甲现被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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