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644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26日作出(2019)浙1003 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2019)浙1003民初28**号、(2020)浙1003 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告人文某某履行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85113元、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因被告人文某某逾期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先后对上述三案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文某某送达了相应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告人文某某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被告人文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浙JA8K71的路虎牌汽车一辆、浙JW8L63的现代牌汽车一辆,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后,被告人文某某逾期未向法院交出车辆,亦未主动向法院说明无法交出车辆的原因。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4月9日、5月21日三次向被告人文某某送达罚款决定书,被告人文某某仍置之不理。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文某某在温岭市泽国镇杭温南路1号五洲国际大酒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法院执行账户缴纳了2万元执行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手机截图、现金缴款单、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司法确认申请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查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罚款决定书、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短信接收记录、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分配方案表;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 月
检察官助理:潘松强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电子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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