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18〕32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车贷公司株洲市天元区**车贷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株洲市芦淞区**散户租房。2011年12月11日因打架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2013年5月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3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严重疾病被监视居住。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8日、11月2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6日、12月27日两次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文某某,系株洲市天元区**车贷公司业务员。2017年7月,被害人尹某乙因需要资金周转用本人所有的牌照为湘******的棕色斯柯达野帝越野车作为抵押,从株洲市天元区**车贷公司贷款52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因尹某乙逾期没有归还本息,**车贷公司对尹某乙的斯柯达野帝越野车进行了扣押。2018年1月5日,被害人尹某乙与朋友尹某甲就还款一事与**车贷公司进行协商未果,双方不欢而散。同年1月8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尹某乙与尹某甲来到**车贷公司,尹某乙用锁将**车贷公司大门锁住,随后拨打110报警,110民警赶到现场进行了处置。待民警离开后,被告人文某某与公司其他人员郭某某等七、八人到**车贷公司与尹某乙协商还款一事,双方发生言语冲突,随后尹某乙拿锁再次将**车贷公司大门锁住。见此情形,被告人文某某朝被害人尹某乙的面部用力击打了几拳,郭某某则用拳头击打了被害人尹某乙的左头部,另有几名**车贷公司人员对倒地的尹某乙踢了几脚,致尹某乙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尹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文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尹某甲、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尹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佘淑华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因疾病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76230****;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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