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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故意伤害案)_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文某某,女,1987年****日生,民身份号码5113041987********,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嘉陵区******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文某某起身上厕所,见被害人任某某在客厅沙发上睡觉,文某某从卧室拿出枕头给任某某头部垫上,任某某把枕头拉开喊不要管,文某某再次给任某某垫上,任某某将枕头扔开,其手臂打在文某某肩膀处,致文某某气愤,文某某顺手抓过茶几上的水果刀连续刺向任某某右肩部和右侧颈部。事后文某某打电话报警。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任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3822****。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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