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州市检公刑诉〔2018〕31号
被告人文德胜,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19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3月28日,经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宣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德胜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7日晚21时许,文德胜邀约符某某、谯某某到宣汉县**镇**村被害人王某甲家经营的茶馆打牌,随后,三人一同来到该茶馆。文德胜一人先行进入茶馆,欲加入门口正在“斗牛牛”的行列,因当晚茶馆内打牌的人均系被害人王某甲亲戚,便拒绝了文德胜的要求,文德胜因此与被害人王某甲一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扯。经劝解,双方退出茶馆。在茶馆外,文德胜再次与被害人王某甲等人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打斗。在打斗中,文德胜持单刃折叠刀将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捅伤,王某甲送医院后死亡。经宣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死者王某甲的死亡符合单刃锐器致左侧胸部贯通创后心包、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的特征;王某乙、王某丙的伤情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符某某、谯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文德胜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德胜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甲身体,持刀致王某甲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庆川
2018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文德胜先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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