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文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汇融广场小区A 区门口处,因争抢摊位引发口角纠纷,进而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文某某使用炒板栗的锅铲将被害人吴某某打伤,致使被害人吴某某脾脏破裂、腹腔积血。后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综合鉴定为重伤二级。
2019年10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现场等待民警,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汇融广场小区A 区门口处将被告人文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文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灿
附:
1. 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