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文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73********,汉族,大学文化,永州市**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晚上11时30分,被告人文某某喝醉酒回到冷水滩区**小区,在小区西门岗亭见安保人员不在岗,便用灭火器喷洒岗亭,安保人员何某某巡逻回来便劝阻文某某,双方争吵打架,安保人员蒋某某到后将双方劝开,被告人文某某不罢休继续追逐何某某到小区东门岗亭,使用灭火器砸坏岗亭电脑、栏杆等财物,后又到小区物业管理中心,用塑料桶砸破玻璃门,进入室内损坏打印机、电话机等财物。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鉴定损坏物品价值5867元。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文某某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顾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家人修复损坏玻璃门,并已交人民币10000元损失押金在梅湾派出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宝生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33726****。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