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现住本市岳阳楼区**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文某某酒后驾驶湘******小轿车,行驶至岳阳市岳阳楼区海关路城陵矶港务局门前路段,因操作不当,驾车直行通过路口时撞坏港务局电动平开大门,造成交通事故。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陵矶大队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文某某及同车人员带离。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0.0mg/100ml。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陵矶大队依法认定,文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提取血样现场照片、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琼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7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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