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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涉嫌容留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联星街道办文化社区大理**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攸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9时许,吸毒人员贺某甲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文某某询问其能否购买到毒品,文某某随后联系吸毒人员贺某乙,并将贺某乙能购买到毒品的消息告诉了贺某甲,贺某甲随后与吸毒人员陈某某一起来到文某某家中,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了500元毒资给文某某用于购买毒品,文某某随即将该500元转给贺某乙,由贺某乙购买来毒品冰毒后,文某某将一直在其家中的胡云平、刘某某、王某某和贺某甲、贺某乙、陈某某等6人带至其家中2楼卧室,6人用自制的吸毒工具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当晚,攸县公安局民警在文某某家中将被告人文某某、贺某甲、贺某乙、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胡云平等人当场抓获。经提取上述七人的新鲜尿液进行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贺某甲、贺某乙、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胡云平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以及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奇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证人名单附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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