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8〕17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430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湖南****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栋**房。曾因涉嫌行贿罪,于2010年12月25日被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又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4月7日经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8日经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2018年5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永兴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行贿罪,经指定管辖,于2018年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经检察长批准,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3月5日退补,2018年4月9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2月19日至3月5日;2018年5月10日至5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文某某为感谢先后时任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长沙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宣传部长张某某(另案处理)为其承揽项目上给予的帮助以及为今后能继续通过张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两次向张某某赠送共计价值1002690元的房屋两套。
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下半年,分管水利工作、时任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张某某向被告人文某某推荐了长沙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岸土地开发项目,并向长沙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提出要关照和支持文某某。在张某某的帮助下,被告人文某某与长沙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河北岸土地《合作开发合同》,并与范某某共同成立了长沙市**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取得**河北岸土地项目开发权。2006年6月,被告人文某某退出长沙市**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范某某退回被告人文某某投入资金1000余万元,并将200万元作为补偿。
2006年10月,被告人文某某为了感谢张某某为其取得**河土地开发项目,同时为了加深与张某某的感情,方便以后继续谋取更多利益,被告人文某某以个人名义将其公司开发的***华庭***房送给张某某,后自己个人归还公司房款共计244918元。
2、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文某某为了加深与张某某的感情,方便以后请求张某某为其谋取利益,将其公司开发的**苑*栋*****房进行装修、购买家电后送给张某某使用。直至张某某2017年案发,一直对该房实际占有使用。经鉴定,该房价值757772元。
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文某某的姐姐文某甲一家三口办理“非转农”户口手续,需要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审核签字。被告人文某某找到时任长沙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某某帮忙。之后,张某某指示时任长沙市公安局分管人口的副局长单某某按特殊情况办理。单某某明知文某甲一家三口不符合《长沙市公安局进一步放宽城乡落户政策的通知》规定中的“非转农”条件,依然按照张某某的指示安排人员办理了文某甲一家三口“非转农”户口手续。
2016年10月,被告人文某某的侄女冯某某请求被告人文某某找人帮忙将其男友所在公司制作的《浏阳河》记录片列为长沙市文化产业扶持项目。之后,被告人文某某找到刚从长沙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一职退休的张某某请求帮助。之后,张某某向负责评审和推荐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文改处处长闫某某打招呼,请闫某某予以关照。闫某某按照张某某的要求,将未纳入上报名单的《浏阳河》记录片重新纳入长沙市文化产业扶持项目予以上报到湖南省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桂娟、程璐璐
2018年5月22日
附:
被告人文某某(1360748****)现取保候审在家、保证人(1397312****);
2.移送本案卷宗五册、光盘九张;
3.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暂扣被告人文某某现金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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