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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85********,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2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9月24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5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文某某在郑州的汽车租赁公司租到车辆后到焦作将车抵押出去骗钱,共计骗取被害人钱财384000元。

1、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文某某在郑州一租赁公司租赁奥迪汽车一辆,后根据行车证信息自制车主身份证,伪造车主将车抵押给其的虚假手续。其谎称该车主将车抵押给其,并将租赁的汽车以5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扣除利息后支付给文某某46500元,文某某向刘某某支付了第二个月利息3500元后失去联系。2016年7月27日该车被汽车租赁公司开走。

2、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文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村,用租赁的宝马轿车谎称其自己公司的车,以8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樊某某,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后支付给文某某74400元,文某某向樊某某支付了第二个月利息5600元后失去联系。2016 年7月31日该车被郑州租赁公司开走。

3、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文某某在焦作市建设路**酒店院内,用租赁的宝马轿车谎称其自己公司的车,以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张某某,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后支付给文某某74400元,文某某向张某某支付了第二个月利息5600元后失去联系。2016年8月初该车被汽车租赁公司开走。

4、2016年6月中旬,被告人文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村,用租赁的宝马轿车谎称其自己公司的车,以8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王某某,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后支付给文某某74400元,文某某向王某某支付了第二个月利息5600元后失去联系。2016年7月31日该车被汽车租赁公司开走。

5、2016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文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村,用租赁的别克Gl8商务车谎称其自己公司的车,以4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郭某某,2016年5月27日,文某某让郭某某加20000元钱更换成大众迈腾轿车,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后共支付给文某某55800元,文某某向郭某某支付了第二个月利息4200元后失去联系。2016年7月31日该车被汽车租赁公司开走。

6、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文某某在郑州市徐某某处租赁李某甲宝马轿车后,在焦作市东二环路伪造车主李某甲的借款条和抵押合同,将该车抵押给王某甲,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后共支付给文某某83000元。文某某失去联系后,王某甲将车卖给郝,郝某某以18万的价格将车卖给宋某某。2016年8月7日,宋某某驾驶该车在息县大广高速服务区休息时,被徐某某将车开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车辆租赁协议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朱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樊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金凤

检察官助理:李海珍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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