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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涉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6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宾阳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起,被告人文某某购买QQ号码,利用QQ,通过冒充学生的老师诈骗学生家长钱款。2020年3月3日被民警抓获,并现场扣押作案用的电脑、手机等工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0日14时00分至25分期间,被告人文某某使用263847****的QQ号码,冒充被害人孟某某的孩子的老师的,以需要缴纳补课费为由,骗取孟某某1250元。

2、2020年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文某某使用223368****的QQ号码,冒充被害人曹某某的孩子的老师,以收取英语培训班的报名费为由,骗取被害人1250元。

3、2020年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文某某使用2236****的QQ号码,冒充被害人孙某某的孩子的老师,以缴纳培训费为由,诈骗被害人28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陈述:证人文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实施、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危芳丽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宾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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