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文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Z176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海南省万宁市****社区****公司宿舍。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8日被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8日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同年10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文某某在雇佣李某某找来锯手吴某某、苏某某用油锯砍伐其从万宁市国营**农场**队购买的林木过程中,砍伐了甘某某经营的45株橡胶树,被甘某某制止,文某某所锯倒的橡胶树均留在现场。经鉴定:被伐的45株橡胶树位于采伐证外,林木蓄积量26.8834立方米。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文某某主动到三更罗林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橡胶树木材45株;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木材销售合同、林木采伐许可证、生态修复协议书、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吴某某、苏某某、李某某、温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疆红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取保候审在处所,联系电话:189709****。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