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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犯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告人文**,男,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31**********,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人员,住*******************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文**醉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镇平县镇菩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涅阳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沿涅阳路自西向东行驶的**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依法定程序抽取文**静脉血液并送检。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4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经协商,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文**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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