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文某某 ,性别:**,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0********,**族,****,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镇**村**组。因盗窃罪,于1998年8月17日被贵州省雷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盗窃罪,于2004年9月30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明:被告人文某某因无钱购买腊肉,便想外出盗窃腊肉以备过年。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文某某驾驶贵HD****轿车从凯里窜至玉屏县,到次日凌晨1时许,文某某驾车到了***镇***村***组寻找作案目标,其窜至受害人杨某某家时,发现一楼厨房处熏得有腊肉,且未发现家中有人,后其在杨某某家找到两个编织口袋,先后两次进入杨某某家厨房内将抗上的腊肉装入袋内,搬到附近马路边一块土里的草丛中隐藏。后被告人文某某在去准备拿电动车运被盗腊肉的路上,又窜至姚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姚某某家人发现后逃跑。杨某某家被盗的腊肉经铜仁**有限公司评估价值4813.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拘留证、 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犯罪前科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甲、杨某某、高某某、姚某乙、彭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黔铜同致公评[2020]第002-016号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扣押笔录及清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辨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入户盗窃、流窜作案、有犯罪前科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曦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玉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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