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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乡**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由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文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分别于2019年3月、4月和5月2日,先后三次去到韶关市曲江区**区**栋楼下、**栋楼下、**区电房旁的电缆沟处盗窃电缆。其二人于2019年5月2日盗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发现后翻墙逃脱,现场遗留被盗剪电缆长约100米及作案使用的撬棍、剪刀、摩托车等工具。经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财物价格2100元。文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陈某某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文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煜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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