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文磊,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平昌县**镇**庙**组**号**单元**号。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文磊来到通川区**外达州市火车站附近蓝平医院,趁被害人孙某某离开医院护士站时,将被害人放在护士站柜台抽屉内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后经达州市通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360元。
2.2020年7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文磊来到达州市达川区南外城市坐标酒店8楼茶房部,趁四处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茶楼前台柜台抽屉内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后经达州市通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文磊的供述;3.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价格鉴定意见书;6.案发地点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磊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磊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磊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礼君
检察官助理:靳虎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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