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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_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9********,汉族,中专文化,海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生活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东方市**镇**宾馆三楼网吧上网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宾馆前的一辆号牌为琼D6****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未拔钥匙。16时许,文某某发现钥匙仍未拔取,便将该车启动停放至宾馆后门停车场,意图占有,然后返还网吧继续上网。17时许,陈某某发现车辆不见并报警。19时许,文某某将被盗车辆驾驶回**镇**生活区**区的停车棚内,又打车返回**宾馆三楼网吧继续上网。22时许,文某某在网吧被公安局机关抓获,被盗车辆被查获。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为11020元。

2020年1月28日,被害人陈某某谅解了文某某。2020年1月31日,扣押的车辆及钥匙发还给了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监控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机动车发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搜查、扣押、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霞

                             2021年 2 月 2 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方市**镇**生活区**栋**号;

2.侦查卷贰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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