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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文某某利用三轮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大道**号旁一工地及**镇**村**公路边**号在建住宅工地,四次盗窃放置在上述工地的步步紧、螺丝头上托等施工材料,具体如下:

一、2020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文某某在**镇**村**大道**号旁一工地盗窃被害人颜某某的施工材料,销赃得款人民币110元。

二、同年6月7日21时许,文某某在**镇**村**公路边**号在建住宅工地盗窃被害人易某某的施工材料。

三、同年6月10日2时许,文某某在南海区**镇**村**大道**号旁的工地盗窃被害人颜某某的施工材料,销赃得款人民币180多元。

四、同年6月17日0时许,文某某在南海区**镇**村**大道**号旁的工地盗窃被害人颜某某的施工材料,销赃得款人民币30元。

2020年6月17日20时许,公安机关将文某某抓获并起获作案工具三轮自行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三轮自行车;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梁玉婷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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